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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该修改《皇室典范》[4]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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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配合《消歧公约》的批准,《国籍法(修正案)》于《消歧公约》批准的前一年,也就是1986年5月颁布。
同月,日本国会通过了《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》。
我会在后文中详细分析《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》,所以在这里我先谈谈《国籍法》的修改。
在此之前,《国籍法》是完全父系主义的。
日本丈夫和外籍妻子所生的孩子可以获得日本国籍,但相反,外籍丈夫和日本妻子所生的孩子被默认为父亲的国籍。
在不允许双重国籍的日本,这样的孩子不可能获得日本国籍。
这就是一种父权制的“家制度”
[5]。
这种制度就是把“嫁鸡随鸡”
——因而媳妇属于夫家、“借腹生子”
——因而孩子也属于夫家这种观念直接移植到国籍管理上。
按照这种规定,对于拥有日本国籍的男性和同样是日本国籍的女性而言,其孩子取得日本国籍的权利不同,这是**裸的性别歧视。
因此,《国籍法(修正案)》将立法原则改为双系血统主义[6]。
如果这个时候《皇室典范》也根据双系血统主义修订就好了。
但当时似乎没有任何人指出,《皇室典范》同样违反了《消歧公约》。
现行的《皇室典范》是明治政府的“杰作”
,这部典范用父系主义扭曲了自古以来的皇室传统。
之所以这么说,是因为众所周知,在明治以前,不论是古代还是江户时代,都曾经有过女性天皇。
如果当时修改了《皇室典范》,今天就没有必要讨论女性天皇的问题了。
想想看,日本于1994年批准了联合国《儿童权利公约》。
皇室所生子女享有不同的皇位继承权,这与儿童无论如何出生均享有平等权利的公约规定相悖,也因为性别歧视与《消歧公约》相悖。
国际条约是高于宪法的,因而高于一切国内法,因此作为国内法之一的《皇室典范》也必须遵守国际条约。
不过我们也不用再抱怨了,因为当时批准这个条约的是国会的大老爷。
本来天皇就不属于“国民”
,因而皇室可能根本没有“人权”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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